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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在连锁的餐馆消费遭遇不法侵害,如何追究其责任?
2011-07-31 14:12:27 来源:
咨询:郭某到某餐厅的一家连锁店就餐,在用餐中,发现其所点的饮料中有玻璃碎片,郭某赶紧找管理人员理论,管理人员马上给其重新换了一杯饮料。但是郭某还是觉得此事不妥,立即到附近医院进行检查,检查后发现身体并无损害,但是,郭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,欲要求餐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请问,本案中,责任主体为连锁店还是餐厅总部? 安徽
解答:连锁店分为直营连锁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。直营连锁,也称公司连锁,是由公司管辖下的许多分店组成,具有行业垄断性质,利用资本雄厚的优势大量进货销售。其主要特点是统一所有、统一经营、集中管理、分散销售,该系统中各店铺的人事、劳资、营销等都按总部指令来展开,这种类型的连锁主体是总部,在三类连锁中紧密程度最高,因此,在民事活动中,只有总部才能以总部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,但在民事诉讼中,如果该分店是由总部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,那么该分店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;资源连锁,也称自由连锁,其特征是成员店的所有权、经营权、核算都是独立的,这种类型的连锁主题是成员店不是总部,总部在这种类型的连锁中只是服务性质的,不以营利为目的,因此,在民事活动中,各个成员店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,独立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;特许经营连锁,也称为加盟连锁,其主要特征是加盟店所有权独立,可以独立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。因此,本案中,郭某应当明确连锁店的性质,再确定诉讼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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