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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决策人员向司法机关自首的,可否认定为单位自首?
2011-08-03 16:37:09 来源:
咨询:某房产经纪公司由陆某、包某出资成立,陆某是该房产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包某是该公司的经理。两人为使公司少缴应纳税款,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,采用少列收入、匿报销售额,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方法,从中偷逃税款5万余元,占应纳税款的80%,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罪。案发后,陆某、包某分别向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自首,如实交代了偷税犯罪事实。请问,单位犯罪中,单位决策人员向司法机关自首的,可否认定为单位自首? 江苏
解答:首先,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犯罪,决策人员是有权代表单位意志的人,决策人员的自动投案就意味着单位的自动投案,本案中,该房产经纪公司由陆某、包某出资成立,陆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,包某为公司经理,均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人员,共同决策实施了偷税的犯罪行为,两人能够代表单位意志,在实施犯罪后,他们分别向有关机关投案,同时也意味着代表公司向司法机关投了案;其次,应当准确理解单位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,本案中,陆某、包某在分别向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投案后,均对自己及单位的偷税事实作了如实交代,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。综上所述,陆某、包某是犯罪单位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决策机构人员,其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自首,如实供述偷税犯罪事实,既是他们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自然人行为,同时因为两人均系单位犯罪的决策人员,他们的投案自首行为代表的是单位行为,因而在认定两人的自首情节的同时,也应当认定为该公司成立单位自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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