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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?
2011-08-01 20:31:55 来源:
咨询:巧玲设计公司是一家软件设计企业,该公司发现凌云软件公司有六家客户与其相同,认为凌云软件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,并要求凌云软件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凌云软件公司认为,巧玲设计公司已在其公司对外网站上公布了所有客户名单,并且这六家客户是在巧玲设计公司无法履行相应义务时,才与凌云软件公司联系的,因此,其根本没有侵犯商业秘密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请问,巧玲设计公司能否获得赔偿?广东
解答: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、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。巧玲设计公司应证明自己主张商业秘密的详细内容、划定明确周界、并具体表述该秘密由何信息组成,其内容、数量范围及秘密点;证明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;证明自己是该技术秘密的权利人。而巧玲设计公司在网站上公开了客户名称,故客户信息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,已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,经营信息中的六个客户名单已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,因此,巧玲设计公司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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