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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书遗嘱应符合哪些法定形式?
2011-08-01 20:25:42 来源:
咨询:魏某与前妻婚后未生育子女,后收养俞某为养子,并共同生活。后魏某与郑某再婚,未生育子女。某日,魏某自书遗嘱,载明:“将属于我的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郑某所有,以照顾她的后半生,并将房产证的姓名由我改为郑某”。魏某签字,捺手印。同年,魏某与妻子郑某共同办理了变更产权手续,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郑某名下。后魏某死亡。养子俞某起诉至法院,称魏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,将房产由俞某继承,有见证人朱某、蒋某为证。郑某不同意俞某的诉讼请求。请问,代书遗嘱应符合哪些法定形式才有效? 浙江
解答:魏某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郑某,并与郑某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,且房屋在魏某去世时已登记在郑某名下,该遗赠已成立并完成。俞某所述他人代书的遗嘱,魏某作为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,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,且魏某在生前与郑某共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,故养子俞某所述的遗嘱不能成立。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,因此,俞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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